欢迎光临 | 感谢支持
当前位置:学习啦 介绍信 正文内容

工商局提章程介绍信(汇总4篇)

小编整理 | 日期:2023-12-08 08:04:03

工商局提章程介绍信 第1篇

由于本公司因变更时有变更名称,因此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时,需要变更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现向贵局申请调档复印。介绍本公司经办人_____至贵局办理。

特此申请。谢谢!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转让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就呼和浩特市皓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2. 出资转让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第二条 保证

1. 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呼和浩特市皓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呼和浩特市皓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原

享有权利不包含承担的义务,随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权利且不承担义务。

3. 乙方承认呼和浩特市皓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呼和浩特市皓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但不分担亏损。

第四条 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名): 乙方(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工商局提章程介绍信 第2篇

工商局公司章程样本

依据《_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于**** 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具体已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

第八条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

住所:********************号

身份证号码:************

股东:刘静

住所:新疆昌吉市商城路1号水泥厂28幢楼3单元601号

身份证号码:652301196706151920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 潘传新 :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时间: *年*月*日。

股东 刘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时间: *年*月*日。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_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 1 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样本

工商局提章程介绍信 第3篇

____单位

兹有我单位【人名】同志,现因退休办手续,委托【人名】同志前来贵单位调取____的相关档案资料。望予接洽,为感!

单位(章):

____局

__年__月__日

调取个人档案介绍信

______档案馆

今有我单位 同志,因 需调取 档案。请予接洽。

(利用者必须带本人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姓名与介绍信上的姓名一致)

(盖章)

年 月 日

附:如何调取个人档案

一、准备材料。

(一)单位提取。

应持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来办理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

(二)本人提取。

1、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出具调档函。

2、档案人的劳动合同。

3、或用工备案。

4、社保证明。

(三)委托他人提取。

1、委托人单位出具的提(调)档函。

2、委托人的委托书。

3、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信息。

按要求在提档簿上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及档案去向信息。

三、档案交接。

工作人员将检查档案的密封情况,对未密封好或破损的档案进行密封,并盖章,然后转交给来办理的人员。

四、注意事项。

1、个人档案交接到手后,请当场再次检查,如发现仍有未密封好或破损的情况,请当即向工作人员反映处理,提档离开后档案室将概不负责。

2、对密封好的档案,不得私自拆封、涂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提取的档案,请及时交到所需档案的单位保管。

工商局提章程介绍信 第4篇

依据《_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_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认 缴

出资额

实 缴

出资额

出资时间

首 期

第二期

第三期

。。。。。。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产生(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股东会选举,股东任免等)。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需写入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六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_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注:选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_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_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_交办的其他事项。